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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76-1号

钟福祥、黎姗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福祥,黎姗姗,梁育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376-1号

申请执行人:钟福祥,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黎姗姗(曾用名黎姗),女,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梁育明(曾用名梁玉明),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黎姗姗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狮城路和富家园13座302房、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办事处俊景花园A区01座A4座401房、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文沙路教师楼B座301房、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1号林海尚都九座30%份额的房产、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东发现美院139号首层、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东发现美院837号首层、四会市东城街道上元大道东发现美院810号首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焕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