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6执548号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海南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9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海南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6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住所地海口市泰华路。代表人文茂瑞,局长。被执行人海南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海景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龙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张汉政

审判员黄健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