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农贸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健,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商邦鸿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温州街1号温州商贸城四区533号。法定代表人覃柳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覃柳杰,女,1981年8月5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蓝玉军,男,1979年8月1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平果县,现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宋燕伶,女,1982年7月23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平果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覃惠诗,女,1978年5月15日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林业,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5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蓝玉军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大学路龙XX府第3幢1层的下财产:①、1-2A商铺【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②、1-2B商铺【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③、1-2C商铺【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④、1-2D商铺【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咸治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