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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764号

王巧与王红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巧,王红梅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764号申请执行人王巧,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被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1975年7月6日生,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巧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梁 海 荣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