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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519号

程云高、刘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云高,刘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程云高,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刘全,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全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云高与被执行人刘全、合肥市庐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全名下所有的一套位于合肥市包河大道滨江花园小区风和苑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包字第××,建筑面积;203.82㎡),但暂无法强制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