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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民初400号

原告兰瑞丽诉被告白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兰瑞丽,白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400号原告兰瑞丽,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白瑞,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瑞丽诉被告白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瑞丽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瑞丽负担。

审判员  张云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凤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