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204号原告班敏,女。法定代理人班保成(系班敏之父)。被告张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敏诉被告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敏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462.5元,由原告班敏负担。
审判员 罗晓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