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375-1号原告宋春艳,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滕冲,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艳与被告滕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滕冲依据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对莱州市鲁岳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3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冲依据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对莱州市鲁岳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330万元。冻结期间,被告不得要求清偿,如需偿付,交本院保存。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书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绍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