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剑夫,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海周,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包顺微,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郑杨,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芳芳,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剑夫与被执行人陈海周、包顺微、郑杨、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包顺微的银行存款210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海周、包顺微、郑杨、陈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5月17日,被执行人陈海周、包顺微、郑杨、陈芳芳尚欠申请人金剑夫执行款207196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