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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957号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3民初957号原告赵某,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三圣口乡小朱庄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为:132825196705121224被告张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为: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全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永清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现均已成家。结婚初期,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拌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因被告屡教不改,为此原告曾提出过离婚,后被告表示改正,并经家人劝说和好。之后被告虽不再殴打原告,但经常找茬与原告吵闹,并对原告不信任,胡乱猜疑,原告念及孩子年幼,一直隐忍。现孩子均已成家,原、被告早已形同陌路,双方互不沟通,已无任何感情可言,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原告特书此状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农历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永清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女,现均已婚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亦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吵闹打斗。

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两个女儿,且原、被告年龄均已届知天命之年。夫妻双方理应相互理解、包容,相互扶持,更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维系双方建立起的幸福家庭。

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答辩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全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