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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1372号

梁庆新与莫延文、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庆新,莫延文,梁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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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372号原告梁庆新,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莫延文,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梁彬,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新与被告莫延文、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庆新于2016年5月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庆���负担。

审判长  龚耀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添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