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1372号原告梁庆新,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莫延文,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梁彬,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庆新与被告莫延文、梁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庆新于2016年5月3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庆���负担。
审判长 龚耀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添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