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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11号

闫亚星与丁宏伟、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亚星,丁宏伟,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11号原告闫亚星,女,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丁宏伟,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134L(13-16)。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宏伟,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1-1)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圣霞,1985年11月9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亚星与被告丁宏伟、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亚星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亚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亚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亚星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