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311号
原告:翟京全。
原告:刘福围。
被告:栾鹏升。
被告:栾成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安丘市商场路东首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京全、刘福围与被告栾鹏升、栾成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栾鹏升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芝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奇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