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327号原告杨绪燕,农民。被告乾维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燕诉被告乾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燕以被告乾维军已履行了给付工资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绪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绪燕负担。
审判员 赵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