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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327号

杨绪燕与乾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绪燕,乾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327号原告杨绪燕,农民。被告乾维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燕诉被告乾维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绪燕以被告乾维军已履行了给付工资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绪燕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绪燕负担。

审判员  赵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