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李欣欣
被执行人:陈庆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庆攻鲁J×××××号三轮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7日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加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