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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193号之三

砀山县金利塑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砀山县金利塑业有限公司,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93号之三

原告:砀山县金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贾会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俊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1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结,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1****1上的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