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193号之三
原告:砀山县金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
法定代表人:贾会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俊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
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1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结,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南佳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平顶山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1****1上的存款1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