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776号原告北京奇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405室。法定代表人陈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峰,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七彩琳琅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村委会南300米。法定代表人东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XX,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奇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七彩琳琅珠宝有限公司、XX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奇隆昌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奇��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