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英伦风情百货商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号。经营者:尚文悦。
委托代理人:张春琴,系尚文悦之母。
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英伦风情百货商店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行初1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英伦风情百货商店上诉称,行政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商店自2012年7月19日被非法拆除至今,一直向被起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纪检等部门口头、书面反映,主张权利。故该商店于2016年1月8日诉请判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予以立案。原审裁定认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错误,应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英伦风情百货商店起诉主张,天津市南开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黄河道指挥部于2012年7月19日在未取得人防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商店经营场所当做违章建筑拆除。因该商店已知道作出了被诉拆迁行为,故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16年1月8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助理
审判员 韩 涛助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