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崔成斌。被执行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珂。申请执行人崔成斌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09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