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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490号

(2016)陕0830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刘某某,刘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490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负责人夏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系该公司支行行长。被告刘某,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林,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刘某某、刘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苗亚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