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李芳翠。
被执行人:于海波。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建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学 来源:百度“”
李芳翠与于海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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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李芳翠。
被执行人:于海波。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建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