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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79号

李芳翠与于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芳翠,于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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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李芳翠。

被执行人:于海波。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周 建 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