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9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钟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月娟,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员工。被告唐千茜,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侯永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被告唐千茜、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唐千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房屋(建筑面积:83.03平方米,合同备案号:174456)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93778.4元,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唐千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房屋(建筑面积:83.03平方米,合同备案号:174456)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以293778.4元的范围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