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26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万元,申请人已受偿。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已做出还款计划,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相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