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3591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利娟,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伍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秋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