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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梅执字第709号

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杨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梅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常科,董事长。被申请人杨硕,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梅河口市福民街3委*组。申请执行人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沪仲字第0738号裁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年梅执字第709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硕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并且仲裁裁决没有送达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字第0738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殿龙

审判员 :隋亚红

审判员 : 孙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