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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156号

武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2156号

原告:武某,农民。

被告:安某,农民。

原告武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浩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被告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共同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开始被告种植葡萄,养羊、养牛、养猪,不顾原告年老体弱让原告干活,致原告疾病缠身。在生活中经常与原告打架,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5年1月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安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武某与被告安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1月起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与被告安某均属老年人结合再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原告武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安某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未就起主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婚姻家庭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要求与被告安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浩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