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3268号原告辛京文,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智国,住平度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智国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辛京文货款1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辛京文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大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