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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执0014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占云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0014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占云,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卓尔市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占云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刘占云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回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云

审 判 员  张朝民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