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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572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柳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军名下银行存款295971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执行费434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7日为91627元,后期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