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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168号

马丽波诉马宪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4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丽波,马宪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168号原告马丽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王昊,吉林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宪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刘天科,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马丽波诉马宪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丽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马丽波负担。

审判员  蔄兴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