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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532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士增、王海文、姚红占、李中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士增,王海文,姚红占,李中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王士增,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王海文,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姚红占,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中海,男,199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士增、王海文、姚红占、李中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巨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询问,未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审判员  何书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谷年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