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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749号

南平市致永商贸有限公司与卓旭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致永商贸有限公司,卓旭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49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致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首联花园3层B区。法定代表人郑国华,经理。被执行人卓旭龙,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武夷山市。关于南平市致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卓旭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2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旭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2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