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936号原告张庆合,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龚玉健,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合与被告龚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合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5元,减半收取1832.5元,由原告张庆合负担。
审判员 韩凤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松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