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02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袁家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东土罚字(2015)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5)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5)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的东土罚字(2015)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昆
审判员 樊永忠
审判员 高冠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