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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213号

李爱同与潍坊市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爱同,潍坊市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3号原告李爱同。被告潍坊市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6号。法定代表人刘法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广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同与被告潍坊市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爱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爱同负担。

审判员  吕宝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