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安进,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仁3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五通桥区农业局局五通桥区局宿舍。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毛济英,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忠,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于乐山市五通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五通桥区农业局纪检组五通桥区01号。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野平,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红涛,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开祥,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于乐山市五通3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五通桥区农业局农能办主任乐山市五通桥区局宿舍。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代刚,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坤燕,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艮南,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于乐山市五通3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五通桥区农业局农能办主乐山市市中区坊小区。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逮捕。2015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正权,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安进、被告人向忠、被告人杨开祥、被告人刘艮南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施某施亚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安进及辩护人毛济英、被告人向忠及辩护人杨野平、杨红涛,被告人杨开祥及辩护人杜代刚、吴坤燕,被告人刘艮南及辩护人王炼、刘正权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6日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毛某毛安进、向忠、杨开祥、刘艮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毛安进、向忠、杨开祥、刘艮南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粟文
代理
审判员 马文义
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