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89号
申请人: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津县瑞祥铸造有限公司、鑫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坤祥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总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福明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