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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刑更7号

杨小金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7号罪犯杨小金,男,汉族,生于1984年3月16日,山东省梁山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嘉城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小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32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生产改造岗位上,能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工艺,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定额。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小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