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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行初63号

孙小谦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谦,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63号原告孙小谦,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利东,主任。

原告孙小谦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小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小谦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景科

人民陪审员  高艳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