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63号原告孙小谦,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利东,主任。
原告孙小谦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小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小谦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景科
人民陪审员 高艳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