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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978号

陆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978号原告陆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