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978号原告陆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媛媛 微信公众号“”
陆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978号原告陆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