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858号
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2542889-X;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炯,男,汉族,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
被告:刘发苗,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发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5月16日,其以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且被告承担了原告垫付的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为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