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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840号

陈君与于非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君,于非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840号

原告:陈君。

被告:于非廉。

原告陈君诉被告于非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陈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7898元,由原告陈君负担。

审 判 长  周峰松

代理

审判员  曹德强

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盛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