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840号
原告:陈君。
被告:于非廉。
原告陈君诉被告于非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陈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7898元,由原告陈君负担。
审 判 长 周峰松
代理
审判员 曹德强
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盛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