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民申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与李孝太、雷康、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李孝太,雷康,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68号锦尚商务公司综合楼1-2。

负责人:周平,该支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孝太,男,生于1930年7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雷康,男,生于1988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南簇桥八一家具城装饰材料专业商场*座*楼612。

负责人:赵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孝太、雷康及四川蜀新驾驶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光映

审 判 员  温树元

代理

审判员  陈光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鲜 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