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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68号

谢征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征梅,何中琼,温光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68号申请人谢征梅,女,生于1972年5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何中琼(曾用名何宗琼),女,生于1968年5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温光滨,男,生于1966年7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申请人谢征梅因与被申请人何中琼、温光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了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和实现,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光滨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X号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09字第0XXX8号)]进行查封。申请人谢征梅并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渝FXXX**号森林人JF1SJ53D汽车一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征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温光滨位于开县XX街道XX路XXX号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09字第0XXX8号)]。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二、查封申请人谢征梅所有的渝FXXX**号森林人JF1SJ53D汽车一辆。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谢征梅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道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