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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65号

王玉明、孙胜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明,孙胜芝,王鲁峰,刘远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岚兖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与聚财路交汇处。代表人:张新慧,行长。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被执行人孙胜芝,女,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鲁峰,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远芬,女,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