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字1961号
原告: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向阳路工业三区*幢。组织机构代码:156588990-0。
法定代表人:许华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林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国良,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5129-7。代表人:苏刚,总经理。
被告:陈正兴,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陈正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俊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