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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字1961号

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与沈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沈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陈正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字1961号

原告: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向阳路工业三区*幢。组织机构代码:156588990-0。

法定代表人:许华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林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国良,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5129-7。代表人:苏刚,总经理。

被告:陈正兴,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陈正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昊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建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俊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