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375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王砚海,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淋,该公司职员。被告冷征,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与被告冷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贺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