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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3民初1008号

刘海云与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云,李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3民初1008号原告刘海云,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李国栋,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系榆中县三角城乡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云与被告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云负担。

审判员  陈旭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