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3民初1008号原告刘海云,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被告李国栋,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系榆中县三角城乡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云与被告李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云负担。
审判员 陈旭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