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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1865号

熊莉莉与金小明、沈利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莉莉,金小明,沈利萍,杭州日月纸制品厂,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吉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金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1865号原告熊莉莉,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金小明,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沈利萍,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杭州日月纸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九堡村4组。负责人金小明。被告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小明。被告安徽吉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金小明。被告金小红,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莉莉诉被告金小明、沈利萍、杭州日月纸制品厂、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吉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莉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莉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莉莉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熊莉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欢欢二О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无

书 记 员  郑 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