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1865号原告熊莉莉,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金小明,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沈利萍,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杭州日月纸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九堡村4组。负责人金小明。被告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安徽颍东经济开发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小明。被告安徽吉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金小明。被告金小红,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莉莉诉被告金小明、沈利萍、杭州日月纸制品厂、阜阳金鼎丝绸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吉的瑞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莉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莉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莉莉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熊莉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欢欢二О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无
书 记 员 郑 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