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1233号原告高洪奇。被告马元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奇与被告马元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奇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洪奇负担。
审判员 朱 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赫男 来自
原告高洪奇与被告马元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1233号原告高洪奇。被告马元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奇与被告马元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奇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洪奇负担。
审判员 朱 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赫男 来自